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8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其女友被害人杨某某在灌云县**镇**小区**号楼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杨某某被袁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杨某某脾破裂,腹腔积血,并进行手术治疗,属于重伤二级,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左肩胛骨、左腕部软组织挫伤,右膝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20]177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