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住西安市长安区**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4时40分许,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渭水务公司门口项目部门口绿化带处,被告人袁某某因讨要工资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便将何某某摔倒在地,并在其头部击打数拳。被害人何某某反抗起身后,被告人袁某某又将何某某摔倒在地并在其头部击打数拳后离开。后被害人何某某逐渐出现意识不清,于当日被急送医院抢救。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形成,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二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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