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5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0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周某某因为土地问题,在务川自治县**镇**村周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袁某某返回家中持械具返回周某某家门前公路上将周某某的右脸部打伤。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1.被告人袁某某作案时精神活动无异常;2.被告人袁某某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保全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二十八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志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文书卷一册,共41页;证据卷二册,共373页)。
3.光盘28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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