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由黄梅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其患病,黄冈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0年1月1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菜苗等生活琐事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发生接扭,在接扭中袁某某抓住朱某某的右小臂扭动,致使朱某某的右尺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暂不予以收押通知书、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团风正昂【2019】临鉴字第593号;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远雄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