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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执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5********,汉族,文盲,群众,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号。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依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见被害人谭某某在位于仪陇县**乡**村**组袁某某家房屋旁边名为“黄柳树田坡”的地里挖地且在地内开壕,遂以影响其房屋排水为由带上锄头予以阻止并将谭某某在地中所挖壕沟填平,二人发生争执,期间袁某某向谭某某扔硬土块并将谭某某按倒在地致谭某某头部出血、左侧9、10肋骨骨折。经所鉴定,谭某某所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电话1321915****。

2.案卷材料三册。

3.被害人谭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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