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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本村,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本村村民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用圆凳子将刘某某打伤入院。后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用圆凳子将其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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