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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大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7时许,熊某某在**办事处**社区**山水泥厂门卫室提交出货单时,与被告人袁某某(厂保安)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袁某某的面部被熊某某用拳头打伤,熊某某的左侧胸部肋骨被袁某某用拳头打伤。2020年8月4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广水市公安局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袁某某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照相图片;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12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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