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性昆,男,1986年**月**日出生,经商,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临武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在临武县公安局武水派出所办案区逃跑,2019年8月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后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一人骑摩托车到达临武县**镇温**委**村,走到刘某某家门前找刘某某索要之前两人合伙搞挖机的投资款,袁某某与刘某某为此发生口角争执,随后两人在刘某某家旁边的**山家老房子前动手互殴,袁某某打伤刘某某胸部,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临武县公安局武水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逃跑,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所犯罪全部罪行。
被告人袁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颜某甲、颜某乙、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一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