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路**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小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看守所不予羁押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0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房屋产权问题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天欣苑小区售楼部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拉扯,后袁某某用手搂住王某某的脖子,并打了王某某脖子一拳,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代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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