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社区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5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下午17时许,在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社区罗村地方,被告人袁某某在路口用石头将自己的地界垒起来,有一块石头占了邻居王某某的地界,王某某就将超出界线的石头搬离了,袁某某看到了就与王某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并互相撕扯,袁某某抓着王某某的手臂将其一甩,致使王某某当时就跪倒在地,造成膝盖受伤。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胫骨平台凹陷性骨折,作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轻伤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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