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3******,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因其岳母邵某某年纪大了爱乱跑,经常摔伤后难得伺候,受其拖累,遂产生把邵某某弄死的想法。下午五点多被告人袁某某开始准备工具,在家里把孝布装在裤子口袋里,然后把那镰刀放在敬老院背后路边草堆里。晚上九点左右,袁某某在其妻子秦某某和被害人邵某某入睡后,拿着手电筒谎称上厕所将被害人邵某某从家背至住宅附近敬老院后阳沟处,袁某某先将邵某某从后阳沟坎摔到沟里,然后拿出路边草堆里的镰刀,骑在被害人邵某某腰上砍其头部数刀,之后又把身上准备好的布带子套到邵某某脖子上,使劲勒了一阵子,然后就松手了。在被害人邵某某试图往出爬的时候,袁某某将其慢慢从后阳沟拖到家中院坝,被从屋里出来的妻子秦某某发现,于是谎称被害人邵某某是摔伤。后秦某某电话联系其子女及亲属等人,闻讯而来的村主任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邵某某先后于平利县**镇中心卫生院、**县医院就医,被诊断全身多处皮肤裂伤且右锁骨、右侧顶骨、右侧第5肋骨均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杀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平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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