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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杀人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乡**村**号。2020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晚6时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与其前妻被害人王某在我市三乡镇鸦岗村七队桂某某一巷17幸福公寓302房协商孩子抚养问题,并提议复婚,遭到王某拒绝。后怀恨在心,持菜刀尾随王某到该公寓一楼,后向王某头部连砍数刀(经鉴定,王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欲将王某砍死后自杀。期间因王某以双方有孩子为由央求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遂中止杀人行为。

案发后,周围群众报警。同日晚7时某某,公安人员在现场草丛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在我市三乡医院抓获被告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某

 二О二О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共3张;

3、扣押的作案菜刀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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