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里**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大酒店622客房入住时,为发泄情绪故意将房间内飞利浦牌42吋液晶电视、电热水壶、玻璃镜片、国画、台灯、茶杯等物品损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董 楠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