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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敲诈勒索、赌博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2月22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株洲市芦淞区**宾馆附近一无名麻将馆以被害人林某某打麻将出千致使其朋友输了28000元为由,要求林某某赔偿30000元。林某某当场否认出千的行为,袁某甲便对林某某扇耳光并以语言威胁,要求林某某赔偿60000元,最终林某某被迫赔偿给袁某甲40000元。

2018年10月28日、29日晚上,袁某甲与彭某(另案处理)合伙建立“斗牛”微信群,拉入50余人进入群内,以微赢棋牌软件组织群内成员“斗牛”赌博,并采取抽水的方式获利。经查实,袁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利6332元。

2019年6月11日,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4日,袁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林某某对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记录、记账单、办案说明、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谭某某、袁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董某某、袁胜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同案犯彭赞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甲伙同他人故意实施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袁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袁某甲具有敲诈勒索罪自首、赌博罪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陈某某、谭某某、袁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董某某、袁胜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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