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祥云县人,家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同车搭载:朱某乙)沿沪瑞线由祥云县**往**方向超速行驶(限速40km/h,实速100km/h),行驶至沪瑞线K**米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致所驾车辆驶出有效路面与道路南侧房屋相撞,造成朱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乙无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0.60mg/100ml。经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在交通工具中多次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朱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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