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岚县公安局决定,因病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晋J****X、晋J****挂号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9线396KM+700M(岚县陈家庄村口)处时,超速行驶,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峰杰驾驶的晋A****M号小型车相撞,后晋J****X、晋J****挂号车驶出路外侧翻,又顶撞、压砸晋A****M号车,致驾驶员王峰杰及乘车人王星、范卫星死亡,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日,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峰杰、王星、范卫星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事故认定书、事故复核结论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岚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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