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住宁陕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辩护人詹亚南,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时10分许,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陕县城区某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宁陕县城区某某街公路段处,与对向朱某某驾驶的陕G*****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经对袁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超标,依法对袁某某进行抽血并将血液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92.68mg/100ml。袁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照片;3.呼气酒精结果单(2次)、血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全案案情、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折慧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联系方式:1989154****。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