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袁庆伟驾驶吉CZY***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屯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庆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商玉恩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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