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社区**路**号**栋**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溪**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经龙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进入境外缅甸小勐拉“*甲”赌场点击部上班,负责为赌客赌博账号进行上下分服务。被告人袁某某在熟悉赌场业务后,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申请了“*甲”赌场的网络赌博代理账号1s87****(下有6个子账号),后通过该代理账号授权下级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同时其使用微信(昵称:热***、雨***、人***),向赌客提供“*甲”、“*乙”在线赌博网站网址及手机网络赌博APP二维码,并为赌客在网络赌博时提供赌资转账、上下赌分等服务,从中获取洗码费和返点。2017年12月至2019年,被告人袁某某的微信号与赌客赌资交易金额共计4697561.29元;其中与赌客赵某某、姚某某、卞某某的赌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11225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材料、授权委托书、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关于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使用微信与赌客微信联系、赌资转账梳理择录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关于查询袁某某出入境记录的复函、袁某某出入境记录、袁某某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证明、退赃申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银行现金存款交易流水、普洱市公安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卞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辨认照片名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远程勘验笔录、光盘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溪**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9张,移动硬盘1个、U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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