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4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害人彭某甲、葛某某、彭某乙(下称被害人)挂靠在江西开复实业有限公司与宜万同城快速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路基五工区签订劳务施工合同,获得了该碎石加工项目。为进行项目施工,被害人公司租用袁州区**乡**岭场地做厂房和基础建设,后因场地不够用,于2019年12月18日又在袁州区**乡**村**组租赁一块约52亩的场地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租期至2020年9月30日。
被害人彭某甲租好场地后,因租赁的**乡**村**组场地上有山包,遂对该场地进行平整,在平整地时发现山包上有石头,被害人遂用炮机砸石头用于建设和将多余的石头卖出。
被告人袁某某系袁州区**乡**村**组村民,私自以该山上石头为其组上所有为由,阻止被害人工地施工,并称要来工地上班,一个月工资要1万元,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袁某某遂多次来到被害人工地上阻工,让机器停止作业,造成被害人工地停工。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要村民袁某甲带话给被害人彭某甲,称不拿5万元给自己就要过来阻工,被害人彭某甲和葛某某在被告人袁某某多次阻止施工的情况下,为不延误工期被迫于2020年4月13日晚上22时许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在收到钱款后未再到该工地阻工。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使用暴力方式胁迫他人,从中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娇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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