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被告人袁某某在丰城市**街道**家园公交站台扒窃了报案人吴某某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一张身份证,五、六张银行卡,一张500元的港币,一张100元的人民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随案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