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名门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乡****村西湾****组)。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网络上使用女性陌陌账号,假扮年轻女性随机寻找男性聊天、约会,编造买烧烤、红酒等理由,让被害人向其转账、发红包,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匡某某等11人共计8281.66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住处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传唤到案,后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胜 恩
检察官助理:李 恒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649****;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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