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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13日、4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3月5日、4月2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先后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蔡家社区新赵组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00元;

2、次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蔡家社区新赵组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00元;

3、11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蔡家社区新赵组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收取现金100元。

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将吸毒人员李某某抓获。同月22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蔡家社区新赵组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经对袁某某、李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资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通话内容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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