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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滥伐林木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犯伤害罪、杀人罪,于1992年10月9日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于2006年12月19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从青冈县**镇**村村民赵某某处购买了位于**镇**村**屯至**屯路两侧林带杨树。2018年6月末,被告人袁某某组织油锯手将上述林地的2073株杨树采伐,其中1300株杨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773株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滥伐的773株杨树蓄积为68.024立方米。

经侦查,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到青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买卖合同书、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等;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绥化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超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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