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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营林林场总场**宿舍小区**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袁某某经黄某某介绍,为兰某某管理的龙南市龙南镇黄沙新华村***山场砍伐林木,约定砍伐的树木归袁某某所有。2020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黄沙新华村***山场的林木砍掉。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8.16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龙南市**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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