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滥发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西林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1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到西林县八达镇某村某屯与林某某购买了位于某屯“某某山”的桉树及某屯路边的几株桉树。2019年8月15日至同年8月21日,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了某屯“某某山”的桉树。经鉴定,袁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2.634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22.634m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已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623****;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