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2020年4月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健康路与工业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袁某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8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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