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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猥亵儿童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地肥东县**镇**路**号,现住合肥市**广场**座**室。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下午13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栋**房处,发现被害人王某乙(7周岁、曾用名张某某)独自一人坐在门口,遂上前以与被害人王某乙交朋友、玩游戏为由,将其带至旁边民房门后面。随即袁某某采取亲吻王某乙嘴部、露出自己的生殖器让王某乙摸、摸王某乙阴部的方式,对王某乙实施猥亵。被害人王某乙害怕跑回自己家中,被告人袁某某也迅速逃离现场。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亲吻嘴部、手摸阴部等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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