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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袁青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路**号。1997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青生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同案犯彭某某、洪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欧某某某伙同被告人袁青生等人数次窜至浙江省安吉县**镇**村,采用钢钎探墓、炸药开洞等方式对***古墓进行探测、挖掘古墓,共盗取原始瓷器五件(一件带盖)。经鉴定,两件原始瓷罐为二级珍贵文物,两件原始瓷杯和一件原始瓷器盖某某一般文物。

经查,被盗掘***古墓属浙江省安吉县****贵族墓群,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青生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洪某某、欧某某某、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文物鉴定书;

6.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青生伙同他人参与盗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青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妍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袁青生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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