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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 州 省 金 沙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4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金沙县**街道**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1999年9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进入金沙县鼓场街道曙光路“赤水鲜豆花”饭馆,盗窃了饭馆内的258ml“劲酒”7瓶、二两装小瓶“习酒”12瓶、“春秋老酒(厚德)”1瓶、“春秋老酒(老帅)”2瓶、“茅台王子酒”(红色包装)3瓶、“茅台王子酒”(金色包装)4瓶、“茅台迎宾酒”(红色包装)3瓶。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袁某某所盗物品共计价值2390元。

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后,所盗物品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书、物品照片等;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书;5.受害人陈述:受害人田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3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已退回赃物,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犯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金沙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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