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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号。2006年6月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一百元;2006年9月30,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段桥梁亮化改造工程地,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电缆线,盗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90余米铜陵牌电缆线。

2.2020年1月12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段桥梁亮化改造工程地,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电缆线,盗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70余米铜陵牌电缆线。

3.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段桥梁亮化改造工程地,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电缆,盗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30余米铜陵牌电缆线。

4.2020年1月15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段桥梁亮化改造工程地,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电缆,盗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30余米铜陵牌电缆线。

经鉴定,以上涉案220余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980元。2020年1月1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并扣押随身携带的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电缆采购合同;

2.被害单位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补充材料2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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