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十八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牛贩子)在“山**”山上寻找自家的耕牛时,看到一头灰白色的母水牛被牛绳绕在了一棵松树上,挣脱不开,遂打定主意,准备利用晚上去高安卖牛的机会,将这头牛一并装去高安出卖。2月18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袁某某雇请的司机刘某某开了一辆蓝色江淮牌(安装了栅栏)小型货车(车牌号:赣******)来到***村路牌公路边等候运牛。袁某某将自家的两头牛牵上车后,又到“山**”山上把那头灰白色的母水牛也牵到车上,然后将三头牛一并运往高安市出卖。当天,袁某某在高安市**镇牛市上,将那头灰白色母水牛销售给了一名陌生人,卖得11200元;自家母水牛卖了9000余元,小水牛卖了3300元。经查,那头灰白色的母水牛系李某某家的耕牛。经鉴定,袁某某盗窃的母水牛价格为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袁某某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玖生

2014年9月16日

附: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案卷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