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社区居委会**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坊**庄**村**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途径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小区***饭店巷内,见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合工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254元)未上外锁,心生贪念,将车盗走后藏匿于一不知名小巷内,后遗失。
被害人王某乙发现车辆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镇**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袁某某赔偿了王某乙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赔偿及谅解、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证人王某甲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书记员:唐俊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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