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8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室。2008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建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路**家电商铺旁,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外的4台空调外机盗走,后于宜春市**路回收站出售得款800元人民币。同年1月21日、3月28日、4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三次以同样手段从被害人陈某某处盗走17台空调外机,经出售得款3160元人民币。
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4台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袁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刚
检察官助理:冷彦麒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1张、监控视频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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