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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4********,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现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进入***** 某某公司车间内,盗窃铜管、金属板、电缆线等物品,被告人袁某某将盗窃的金属板全部出售给刘某,现已查明的销赃金额为84260元,另有17块金属板(价值6800元)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板;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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