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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527021964********,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地址广西宜州市*村*屯*号(2012年5月28日因失踪户籍被注销),现在桂林市流浪。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乐群菜市*店门口旁,看见躺在地上睡着的被害人周某某裤子口袋露出一截钱包,遂起意盗窃,袁靠近被害人身旁,趁被害人睡着不注意之机,伸手到被害人裤子口袋将该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5元及银行卡若干)盗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袁某某将钱包内现金拿走,将钱包及包内的银行卡等物品丢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口的山洞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从被害人周某某处盗窃的135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

2、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和陈述材料;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民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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