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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74********,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组**号,住原籍。2009年3月因盗窃罪被送往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年;2010年9月因盗窃罪被送往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一年;2013年1月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5月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l6年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l7年7月因盗窃罪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梅州市**医院内盗得被害人熊某某的一个红色钱包,内有1400元人民币及其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汽车总站盗得一部银色港版iPhoneX(64G)手机,价值人民币4582元;

3、2019年2月2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超市门口盗得一部红色华为荣耀8X手机,价值人民币1273元;

4、2019年2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梅州市**医院内盗得一部粉红色VIVO牌Z3(64G)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

5、2019年2月25日上午8时多,被告人袁某某在梅州市**医院内盗一串摩托车钥匙和钥匙钱包一个,钥匙包内没有现金;

6、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梅州市**医院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发现,未盗窃有财物。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共实施盗窃六次,盗得他人财物共计84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徐某某、黎某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 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9.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永兴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关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碟10张;

4.黑色的华为品牌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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