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街**号。2004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19日减刑释放。2012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7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出租房楼下的黄色“新蕾”牌电动车未锁地锁,袁某某见四周无人便扳坏车头锁,将车推到别处,用随身携带的十字螺丝刀、打火机将车板拆开并重新接通电源后,骑车回家中留作自用。2015年5月26日,袁某某骑该车同赵某某(身份不明)在汉中市汉台区朝阳路**店旁盗窃电动车未遂,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袁某某5月12日所盗电动车并发还失主。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袁某某5月12日所盗电动车价值为2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蒲某某、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