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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内黄县**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许某某的1.875吨盘螺废钢筋盗走,以4125元的价格卖给在内黄县**乡**村南地开废品收购站的李某某。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格4125元。

2020年11月7日,内黄县公安局**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某到案,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申淑玲

(院印)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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