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3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53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xx村委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5月6日,2008年4月8日、2009年1月9日、2017年1月18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4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溜门进入虞城县城关镇文化路西段杜某家中,在杜某家一楼堂屋的桌子上盗窃了杜某妻子张引的一个包,包内有现金2400元。2018年5月11日,袁某某家人退赃款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杜某、张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李乾坤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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