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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3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9年6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中山市**镇**社区**酒吧大厅*卡*座饮酒期间,将被害人沈某某掉在上述卡3地上的白色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沈某某发现并交由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柳韵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本案案卷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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