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11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243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住**乡**村***组**号,2015年因盗窃罪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底,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宜春北路****小区,通过攀爬安装在楼顶的避雷钢筋方式爬到**楼*单元****室被害人刘某某家,入室盗窃现金四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现金四百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到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海燕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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