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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将已经质押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牌电动自行车使用备用钥匙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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