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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官渡区**镇**村**广场**号商铺上班时,将被害人周某某寄到商铺内的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盗走。随后被告人袁某某注册一个微信小号,添加了害人周某某的微信,以能够补办信用卡为由,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的验证码和支付密码。被告人袁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信用卡激活后,用其女友杨某某的POS机盗刷了周某某信用卡内的10000元钱(实际到账9947元,手续费扣除53元),盗窃所得已被被告人袁某某挥霍。2019年8用27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女友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被盗走的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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