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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号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年1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去到博罗县**镇**家具厂饭堂门口处,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望龙牌白色鬼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 黄玉玲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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