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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 被告人袁某某在三台县梓州干道一心堂药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一罐乐陶陶牌西洋参和一瓶钙尔奇D碳酸钙D3片。

2.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三台县东河路一心堂药店内趁店员不备,在该店盗窃两罐鸿祥牌西洋参。

3.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三台县北坝镇恒昌路一心堂药店内盗窃一罐鸿祥牌西洋参。被告人袁某某盗窃后驾电瓶车离开,当车行至在三台县北坝镇永安路梓州中学外时被一心堂药店工作人员挡获。

经鉴定,被盗的钙尔奇碳酸钙、西洋参共计价值人民币45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现场、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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