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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2020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8月1日20时许来到崇州市崇阳街道华业路基站,该基站系电信、联通、移动三家一起使用,袁某某攀爬基站铁塔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割断6根馈线, 并将割断的馈线拖出基站围墙,其在围墙下草丛中剥离馈线的黑色胶皮时被基站工作人员现场挡获。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袁某某所盗基站馈线被盗时价值4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造成财物毁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建议没收;

  扣押的被盗馈线,建议返还中国电信崇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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