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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梁某甲、王某某、梁某乙(三人均已判刑)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开江县辖区内,趁煤矿被政府查封,无人看守之机,采取秘密方式,携带剪线钳、电工刀等工具,多次盗窃他人煤矿井下铜芯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袁某某伙同梁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四人携带作案工具,秘密进入一马门煤矿,使用作案工具将铜芯电缆线剪断并剥皮,将铜芯线装进袋子内,运出井外藏匿于袁某某住处。 

2、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袁某某伙同梁某甲、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五人携带作案工具,秘密进入一马门煤矿,使用作案工具将铜芯电缆线剪断并剥皮,将铜芯线装进袋子内,运出井外藏匿于袁某某住处。 

3、2017年12月14日19时许,袁某某伙同梁某甲、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五人携带作案工具,秘密进入一马门煤矿,使用作案工具将铜芯电缆线剪断并剥皮,将铜芯线装进袋子内,运出井外藏匿于袁某某住处。 

4、2017年12月16日19时许,袁某某伙同梁某甲、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五人,携带工具,秘密进入菜籽河903+煤矿井内,使用作案工具将铜芯电缆线剪断并剥皮,将铜芯线装进袋子内,运出井外藏匿于袁某某住处。 

2017年12月17日凌晨,袁某某驾车带着梁某甲、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将12日、13日、14日、16日盗窃来的铜芯线835斤,拉至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以每斤21.8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已判刑),获得赃款18150元。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阻燃铜芯电缆价值2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同案人梁某甲、王某某、梁某乙、黄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查笔录等;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年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梅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电话 187988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6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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