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09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87年12月10月,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0年3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天台县**街道**路**巷**号,通过插片开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盗走二楼房间内的两瓶海之蓝白酒、一条硬壳中华香烟、两包红双喜香烟以及现金100余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24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410元。
(二)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天台县**街道**路**巷,先是通过溜门方式进入**号房屋,后通过楼顶翻墙到**路**巷**号被害人陈某某家,盗走四瓶五粮液酒、两瓶茅台酒、两只手表、一块玉佩、六包和天下香烟、一条九五至尊香烟。经鉴定,涉案五粮液、茅台白酒价值人民币9680元,手表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1520元。
(三)2020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天台县**街道**路**号附近,先是从旁边出租房溜门进入房内,再通过楼顶翻墙来到天台县**街道**路**号,后撬窗进入被害人蒋某某家,盗走挂在一楼厨房墙上的一只黑色女式单肩包里的两张三江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及现金745元人民币,其中三江超市购物卡被袁某某消费651.07元后,蒋某某通过挂失方法已补卡。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袁某某向天台县公安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蒋某某、周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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