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园**-**-**,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狄妍、被害人于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至9月16日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城**便利店内,多次趁人不备,将店内货架上待售洋酒藏入衣服口袋或随身携带的背包内,逃避支付洋酒价款后逃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同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牌威士忌洋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二、同年8月2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牌威士忌洋酒一瓶、**牌洋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三、同年8月2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牌威士忌洋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四、同年8月29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牌12年苏格兰威士忌洋酒一瓶、**红葡萄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五、同年9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干红一瓶、**牌威士忌洋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六、同年9月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牌威士忌洋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七、同年9月16日20时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便利店内**牌威士忌洋酒一瓶,后个人饮用。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再次来到便利店,被店内员工发现后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袁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
案发后,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10瓶洋酒价值共计人民币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物证;
2. 货品价签、电子小票等书证;
3. 证人徐某、谢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于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现场监控录像;
8.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9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明磊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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